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1996年) 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1996年) 四、 四、 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揭发、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