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三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三十一、 三十一、 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对经济合同的监督。” 三十、 目录 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