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三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三十、 三十、 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经济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十九、 目录 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