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十五、

十五、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