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十三、 十三、 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货物运输合同,由托运方和承运方协商签订。” 十二、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