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十、

十、 第十五条修改为:“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人担保。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担保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