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九、

九、 第十三条修改为:“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或者票据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