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1996年) 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1996年) 八、 八、 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条合并,作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