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1996年) 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1996年) 九、 九、 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