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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1996年)
  3. 十八、 将本法中的“国营矿山企业”修改为“国有矿山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修改为“集体矿山企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1996年) 本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十八、 将本法中的“国营矿山企业”修改为“国有矿山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修改为“集体矿山企业”。

本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十八、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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