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1996年) 十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1996年) 十八、 十八、 将本法中的“国营矿山企业”修改为“国有矿山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修改为“集体矿山企业”。 本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十七、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