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1996年) 十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1996年) 十六、 十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 十五、 目录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