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2012年) 六、

六、 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