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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2012年)
  3. 七、 将第六十条修改为:“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七、 将第六十条修改为:“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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