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二)

(二) 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