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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2025年)

发布机关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需要,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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