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2000年) 七、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