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2000年) 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2000年) 五、 五、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