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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2012年)
  3. 二十、 将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十、 将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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