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2012年) 二十、 将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2012年) 本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十、 将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 本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十、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