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年) 二十、

二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