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年) 十九、

十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