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 (二)

(二) 将第十四条中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