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 三、 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二) 将第十四条中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