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2016年) 十三、

十三、 将第七十条修改为:“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