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2016年) 十二、

十二、 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