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四十六、

四十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四条:“海关总署应当实行海关关长定期交流制度。

“海关关长定期向上一级海关述职,如实陈述其执行职务情况。海关总署应当定期对直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直属海关应当定期对隶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