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三十九、

三十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三)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