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三十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三十八、 三十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三十七、 目录 三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