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十八、

十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