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 八、

八、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修改

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