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2001年) 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2001年) 四、 四、 第十二条修改为:“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