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1994年) 四、 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规定,作为第二款:“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收缴其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的罂粟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1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四、 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规定,作为第二款:“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收缴其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的罂粟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