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2017年) 三十五、

三十五、 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