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 四、

四、 第十八条修改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