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 三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 三十三、 三十三、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上级国家机关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和多层次、多方面的对口支援,帮助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 三十二、 目录 三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