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 三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 三十二、 三十二、 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上级国家机关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改善农业、牧业、林业等生产条件和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利用本地资源发展地方工业、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 三十一、 目录 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