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 三、

三、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