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 十六、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 本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十六、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十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