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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 十六、

十六、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十五、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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