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 九、

九、 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