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3年) 五、

五、 将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