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3年) 四、

四、 将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