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3年) 二十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3年) 二十五、 二十五、 将第二百九十条改为第三百零四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二十四、 目录 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