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3年) 二十四、

二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三条:“当事人对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