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3年) 十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3年) 十九、 十九、 将第二百八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九十八条,修改为:“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十八、 目录 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