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3年) 十一、

十一、 将第二百七十三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九条,修改为:“下列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