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3年) 十、

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八条:“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