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1年) 三、

三、 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