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七、

七、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